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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万里轮胎修理部诉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万里轮胎修理部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万里轮胎修理部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珲春市万里轮胎修理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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