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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琳诉被告于树有、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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