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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