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德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敦化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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