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恒**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恒**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恒**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边恒**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延边恒**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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