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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琳诉李叶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祥轮胎修理行诉被告王**、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敦**祥轮胎修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敦**祥轮胎修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敦化市天祥轮胎修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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