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祥轮胎修理行诉被告王**、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敦**祥轮胎修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敦**祥轮胎修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敦化市天祥轮胎修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
姜**与白山**岔街道立新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山市江**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务有限公司与华能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图们德**司与曹*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敦化市**有限公司诉白连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阳诉李彩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敦化市**有限公司与单德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敦化**有限公司诉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