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阳诉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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