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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有限公司诉白连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张**、白连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敦化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实际收取案件受理费625元,共计退回600元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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