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山市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白山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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