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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与张**、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清诉被告张**、被告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1元,减半收取2240.50元,由原告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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