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清诉被告张**、被告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1元,减半收取2240.50元,由原告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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