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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五组诉于贵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被告于贵、第三人延吉**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五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5800元),由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五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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