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人与树**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边**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2元,减半收取2006元,共计2006元(原告已预交401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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