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刘**、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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