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吉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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