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安徽省**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275元,共计13275元,由原告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