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郭**夏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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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祥乡卫东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李**,金祥乡卫东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兰**,金祥乡卫东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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