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屈**诉被告长春华**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郭**与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柳河县粮食局、张**、施*、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迟**与辉**氏绿色有机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通化电**有限公司、通化**业公司、吉林电力**江发电公司与通化阳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安徽省**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五组诉于贵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吉**有限公司诉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范允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吉**有限公司诉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