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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诉长春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屈**诉被告长春华**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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