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通**有限公司、通化**业公司、吉林电力**江发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钢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4)二钢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通**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810元,退还给上诉人通**有限公司63810元;上诉人通化桃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810元,退还给上诉人通化桃源**公司63810元;上诉人吉林**江发电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810元,退还给上诉人吉林**江发电公司638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