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金祥乡卫东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白城市洮**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原告系被告村村民,2012年12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2000.00元,当时口头协商被告两年后给付利息32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同意用借款本金抵缴土地承包费,但借款利息32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32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白城市洮**民委员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2012年12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当时口头协商被告两年后给付利息3200.00元。以上事实被告方均认可,并同意给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白城市洮**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白城**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