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诉被告白城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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