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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美**限公司诉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美**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城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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