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吉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原告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安徽省**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吉**有限公司诉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范允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吉**有限公司诉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汉诉被告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五组诉于贵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吉**有限公司诉许涛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吉**有限公司诉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雷诉黄金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吉**有限公司诉叶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