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延吉**有限公司诉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吉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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