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白山**岔街道立新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立新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