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立新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赵**与刘**、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林**、郭**诉被告延吉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球公司)、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孔*义诉被告杨*、杨*、吴**、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与第三人丁某某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延边某某有限公司、徐某某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敦化市**有限公司诉白连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琳诉李叶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阳诉李彩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山市江**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务有限公司与华能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