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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义诉被告杨*、杨*、吴**、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杨*、杨*、吴**、于*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杨*的准确联系地址致使无法送达,原告因担心暂时无法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债权,原告因此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孔**。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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