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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延边某某有限公司、徐某某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杨**、延边荣**限公司、徐**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226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264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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