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杨**、延边荣**限公司、徐**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226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264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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