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务有限公司与华能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能白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吉林省**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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