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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敦化**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敦化**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2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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