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敦化**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2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敦化市**有限公司诉白连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琳诉李叶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阳诉李彩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山市江**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冷春阳、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财诉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千晟与朴**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于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