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冷春阳、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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