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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肖*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肖*,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肖**称:2008年5月27日,被告张**与其丈夫黄**向两原告借款9万元,2009年9月1日被告张**和黄**还款2万元。后于2010年,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共欠人民币12万元整。2010年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2013年4月份,被告张**的丈夫黄**去世,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还,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并承担利息(本金7万元的利息,从2008年5月27日计算至2015年2月26日止;本金5万元的利息,从2010年6月10日计算至2015年2月16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艳辩称:借款数额属实,但我一直都是打工赚钱,收入较少,现在没有钱还。现在开始我可以每年还款2万元,至还清为止。借款当时,我确实口头说过按银行利率给付利息,但是没说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我不同意给付利息,因为借款数额太多,现在本金都还不上,原告要利息更还不上了。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调查,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

2008年5月27日,被告张**与其丈夫黄**向原告张**、肖*(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借款人民币9万元,2009年9月1日,被告张**已还原告张**、肖*2万元。2010年6月10日,被告张**和黄**再次向原告张**、肖*借款人民币5万元,累计欠为12万元整,被告张**和黄**为两原告出具借据。2013年4月14日,被告张**的丈夫黄**因故死亡,被告张**至今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被告张**应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利息问题,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虽然双方之间认可口头提出过给付利息,但约定不明,故两原告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张**、肖*人民币12万元。

如果被告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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