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千晟诉被告朴春寿、敦化市林业局大沟林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千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千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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