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花诉被告延吉市**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花于2016年2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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