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于明生、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2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于明生、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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