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李**与冷春阳、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于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等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刘*,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李**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财诉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赵**、公主岭**有限公司、宫**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王**诉珲春市**合作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国军与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长发村五社村民和四平市铁**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