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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国军与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长发村五社村民和四平市铁**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曲国军与原审被上诉人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长发村五社村民和原审被上诉人四平市铁**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四民一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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