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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78号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峰诉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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