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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赵**、公主岭**有限公司、宫**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赵**、原审被告公主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宫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2)公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高**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审判决后,申请人发现了被申请人赵**与吉林省**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宫**)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以替代甲方偿还支付吉林**有限公司贷款所欠本、息方式,承担甲方所欠债务玖拾叁万贰仟元整,并以此款作为申购甲方在铁北**平小区二期计划建造中的开发楼盘(1号楼10+12,及三楼二套住宅,4号楼30号车库,房址有购楼合同,收据为证)的首付款,——”本案原审经过调查,也确定本案的实质就是被申请人替代原审被告公主岭**有限公司向典当行偿还了借款。由此形成了原审被告拖欠被申请人款项的事实。可见本协议书上表述的事项与本案是同一笔债务。而根据协议书约定看,被申请人替代还款后,形成的原审被告公主岭**有限公司拖欠被申请人的债务已经由吉林省**发公司负责偿还,就是变成了吉林省**发公司将上述房屋转让给被申请人,用这个债权冲抵了首付款。那么也就形成了债务转移关系。即原审被告公主岭**有限公司欠被申请人的债务,由吉林省**发公司代替偿还,偿还形式是以楼款抵顶债务。这个债务转移被申请人是同意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转移关系成立并且生效。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就无权再行起诉原审被告公主岭**有限公司。另外,原审判决错误,在列当事人时,显示被告是公主岭**有限公司和申请人高**,但是却判决由公主岭**有限公司和宫**承担偿还责任。宫**不是当事人,怎么能够判决承担责任。现申请再审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用以支持其再审请求的《协议书》存于原审卷宗中,不属于新证据。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上述程序性法律规范可知,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上诉请求中提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而不应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本案由吉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高**并未提出上诉。现高**申请再审提出的再审请求,应当在本案二审上诉期间提出,但其并未提出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应予以审查认定。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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