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山诉被告珲春市**合作公司、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李**与冷春阳、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等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刘*,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赵**诉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财诉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赵**、公主岭**有限公司、宫**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曲国军与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长发村五社村民和四平市铁**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有限公司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