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朴**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夏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朴*夏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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