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安图县支行诉被告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安图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安图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38元,减半收取5469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安图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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