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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辉与俞**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辉诉被告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修辉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修*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修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修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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