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图县**务有限公司与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安图县**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图县**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图县**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安图县**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图县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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