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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明月镇常胜烟酒食品批零商店与安图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图县明月镇常胜烟酒食品批零商店诉被告安图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图县明月镇常胜烟酒食品批零商店的经营者于波及委托代理人隋**,被告安图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自2015年1月份开始,安图县明月镇常胜烟酒食品批零商店为安图县**有限公司提供酒水饮料等货物。安图县**有限公司已向安图县明月镇常胜烟酒食品批零商店支付部分货款,尚有4558元货款未付。为此,安图县明月镇常胜烟酒食品批零商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安图县**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455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图县明月镇常胜烟酒食品批零商店与安图县**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安图县明月镇常胜烟酒食品批零商店已向安图县**有限公司提供货物,安图县**有限公司应向安图县明月镇常胜烟酒食品批零商店支付相应的货款,故安图县明月镇常胜烟酒食品批零商店要求安图县**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55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安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安图县明月镇常胜烟酒食品批零商店拖欠的货款455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安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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