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靖江市支行与被告陆路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以需补充提供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李**与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陆*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翁**、肖**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殷月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邹**、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江**有限公司与郑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靖**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