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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靖江市支行与陆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靖江市支行与被告陆路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以需补充提供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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