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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9月8日,被告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元,时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当天,原告实际交付被告58800元,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1200元。后被告陈*仅支付了1个月的利息,本金至今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1月9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查明:被告陈*以急需资金周转为名,以高利诱惑,以其个人名义向数人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借款,致使多人遭受损失。已至本院起诉的已达60余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借款,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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