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靖江分公司与被告周**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中天**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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