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万**限公司诉被告马**、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李**的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合肥万**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合肥万**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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