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之与安徽实**限公司、白**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之诉被告安徽实**限公司、白**、吴**、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之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实**限公司、白**、吴**、彭**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