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众**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鑫**责任公司、仝凯文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众**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芜湖鑫**责任公司、仝凯文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众**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芜湖鑫**责任公司在中国工**限公司芜湖车站支行存款(在100万元范围内),在中国建设银**湖支行存款(在4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被告仝**在中国建设银**钟楼支行存款(在30万元范围内),在中国建设**安徽分行账号(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三、对原告芜湖众**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厂房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