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莹诉被告安徽天**限公司、许**、淮南金**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莹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安徽天**限公司、许**、淮南金**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应支付给安徽天**限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停止支付;
二、对原告邓**提供的担保物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三、对原告邓**提供的担保物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